楚天金報訊 圖為:呼格父母出示國家賠償決定書
  據新華社電 2014年最後一天,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前往內蒙古高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呼格案賠償金額為大約206萬元。
  獲賠約206萬
  其中精神賠償100萬
  昨日上午,內蒙古高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法院已於當日將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證實,他們已領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經與呼格家屬充分協商,法院與賠償請求人達成三項協議: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萬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2379萬元×20所得的數字;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萬餘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所得的數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各項合計共205.9621萬元。
  對於國家賠償金由哪方出,內蒙古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艾國平、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白永利等業內人士表示,賠償金由自治區財政出。
  法院釋疑:
  充分考慮了案件特殊性
  法院決定的國家賠償金額,與呼格父母請求賠償金額相差166萬多元,其“出入”主要集中在“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費”方面。對此,內蒙古高院解釋說,“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為依據提起的,而呼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鑒於這種特殊情況,法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這個數額是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對此,呼格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對於決定中沒有考慮呼格父母的生活費問題,法院解釋說,呼格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客,請求人對此也表示理解和同意。法院方面還解釋說,本著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法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呼格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萬餘元,這一項是呼格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提及的。
  呼格案再審和申請國家賠償階段的代理律師苗立表示,賠償數額“比較合適”,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超過了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體現了司法部門對此案特殊性、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要求的充分考慮。
  呼格父母:
  內心傷痛無法抹平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說:“賠償金額是根據國家法律的條條框框算出來的,我們也不能漫天亂要價。”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表示:“我們對賠償金額不存在滿意不滿意的問題,這隻不過是精神上給了一種安慰、撫恤。給的錢再多也抹平不了我們心裡永遠的傷痛。”
  據悉,他們已將個人銀行賬戶留給法院,待賠償金到賬後,家人打算選個合適的時間,給呼格吉勒圖重新買一塊好一點的墓地,其他關於這筆錢的用途,他們還沒有過多的計劃。李三仁夫婦表示,希望公檢法部門吸取教訓,避免冤假錯案發生。李三仁同時表示,呼格案的後續到此遠未結束,接下來將向內蒙古檢察院正式控告“4·9”命案當年的偵查機關專案組、公訴機關全部公訴人、一審、二審審判機關所有審判員。
  (原標題:呼格父母獲賠近20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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